李兴(化名)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房屋尚未交付。2020年5月至8月,李兴通过自己注册的自媒体公众号陆续发布了10篇涉及某房地产公司的文章,文章中出现了针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过激性不文明用语。2020年10月,某房地产公司以李兴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上述10篇文章被自媒体平台删除,之后,李兴又通过该公众号发布多篇文章,内容主要是对其购房遭遇的描述和对房产质量的主观感受,其中包含一些情绪化用语。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禁止李兴在某自媒体平台发布或重复发布侵害该公司名誉权的文章、言论。 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禁令申请,该申请属于诉中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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