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合同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不久王某在操作中伤了左手手指,花去医药费38000元。公司表示只负担住院期间的工资。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王某的工伤待遇及相应的损失费由建筑公司负责。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原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的问题复函》中也指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据此,本案劳动合同中“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是无效的。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