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应聘到某针织有限公司打工。从上月开始,公司单方决定,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1000元,用产品替代。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针织有限公司立即付清拖欠的刘某工资。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其产品代替货币支付工资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