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某应聘一家个体餐饮部当厨师。发工资时,餐饮部老板从胡某的月工资中扣除了1000元伙食费。对此,胡某认为应全额计发自己的劳动报酬,老板却说岂有白吃之理。因没有书面依据,胡某只好自认倒霉。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胡某即使未与聘用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自己利益受损时也完全可以参照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要求“同工同酬”。 (来源:法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