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一日一说法】酒后驾车连发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18 10:20:37

2019年一天晚上,浙江省余姚市的李某喝了一斤杨梅烧酒后,驾驶汽车与小区内停放的3辆车发生碰撞未予理睬,继续驾车驶出小区,在某路口处与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又与旁边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随后,李某驾驶的汽车又与另一小轿车发生碰撞,而李某在倒车过程中又将倒地的鲁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压到车底下,造成鲁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李某不承认是自己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也不予配合并言语威胁。民警对李某进行强制血样提取,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成分高达26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后,余姚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余姚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承办检察官的公诉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李某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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