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和被告马某2018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3日领取结婚证。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加之婆媳关系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7月,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审后作出不支持离婚的民事判决。但双方及双方家庭关系并未有所缓和。2020年5月,双方家庭由于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原告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5万余元。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为衡量标准。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后结婚,但双方在遇到家庭矛盾时不能积极主动化解纠纷,而且双方亲属参与其中使得矛盾激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酌情确定马某将彩礼中的现金10万元和黄金首饰3.19万元按65%予以返还周某,陪嫁的电器、床品及个人衣物折抵彩礼2万元归周某所有。 法律规定:相关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结合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款给付数额较大,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酌情返还。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