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的一天,外卖小哥小王在送餐途中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杨某。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杨某受伤送医后,住院34天,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限拟为3个月,营养期限拟为3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配送平台为小王投保的保险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同时,配送平台与小王系雇佣关系,在责任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应由该配送平台对外赔偿。但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故应与该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杨某7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杨某2万余元。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