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和李芬婚后育有女儿小芬。夫妇二人因感情不和,时常闹得鸡犬不宁。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时小芬十四岁,在法官征求其意见时,小芬表示跟谁生活都可以。考虑到李芬更具抚养意愿和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小芬由母亲抚养。 离婚后的头半年,小芬跟随母亲李芬共同生活。但李芬脾气暴躁,常因一点小事,便对小芬非打即骂。小芬异常痛苦,小芬便去找父亲张强诉苦。张强让小芬在自己家住下,和自己一起生活。此后两年间,小芬实际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在此期间,李芬数次前往张强家要求小芬回家和自己生活。见小芬不答应,李芬竟多次前往小芬学校对其进行围堵谩骂。无奈之下,张强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对小芬的抚养权进行变更。小芬也向法院表达了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 法院审理后判决:小芬变更由张强抚养,李芬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小芬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相关法律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下调到八周岁,故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法院应考虑子女意愿。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