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日,因雨后路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九十团职工周某不慎将拖拉机开进排碱渠。他找来职工张某驾驶另一辆拖拉机帮忙将车拖出来。不料在拖车时,张某连人带车翻入排碱渠。周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张某多根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受伤,住院花费55000多元。伤愈后,张某要求周某支付其医疗费和误工费。然而,双方多次沟通赔偿问题,均未果。 2020年1月27日,兵团第五师双河市法律援助中心得知张某家经济困难,于是帮助张某申请法律援助,并指派辖区沙山子镇法律服务所代理此案。经过工作人员反复释法、耐心调解,周某赔偿张某治疗费、误工费共计66000多元,在2020年10月前分两次付清。为防止后续再发生纠纷,经当事人申请,兵团第五师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