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小强的店铺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亲戚朋友四处借钱后,仍有资金缺口。经人介绍,小强认识了同城的老张,老张表示自己手头有钱,可以借给小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4万元,按年利率24%计息,借期为1个月。拿到借款后,小强全部用于店铺周转,经营依旧困难。1个月借期很快到了,小强未能如期还款,老张就拿着借款合同上门讨债。眼见小强无力偿还,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约还本付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对外借款较为频繁,收取的利息高达18%至36%不等。一年内在同一法院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达11件,应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其和小强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借款本金可予返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活动。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