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走正道,妄图通过诈骗手段不劳而获。预谋已久后,贾某开始实施骗术:先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他人网购信息,后以快递公司身份给买家打电话,谎称快递丢失,与买家协商赔偿事宜。买家信以为真后,贾某便向其发送二维码,让其登录虚假平台,填写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密码等信息。贾某利用骗取的信息,转走买家账户余额。如买家账户余额不多,贾某就谎称可在网贷平台借款,快递公司帮忙还款。买家借款到账后,扣除包裹费用,剩余资金全部被转入贾某提供的二维码账户内。 短短一个月,贾某就实施7起诈骗,非法获利110万元。受害人报警后,贾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贾某犯盗窃罪及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