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晚上,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振兴街道某小区电梯停电,住户杨某某走步梯上楼。当其走到14楼时,因该层住户违规存放在楼道内的杂物影响了通行,杨某某一气之下将数个铁质花架、鞋架及纸箱等杂物从14楼平台窗口扔出,将停放在楼下的一辆轿车砸坏。事发后,杨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16条具体措施,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谅解等情节,对于检察机关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