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老人武华华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晨练时,被一只突然窜出的未拴犬链的大型犬惊吓摔倒,致一椎体骨折并经手术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决动物饲养人术兑兑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8日6时许,原告武华华在其居住的小区游泳池旁小花园内锻炼身体,被一只未拴犬链的大型犬惊吓后摔倒受伤。原告武华华伤后在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治疗,住院21天。经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武华华主张医疗费6200余元、伤残赔偿金44000余元,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证实原告因本次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时年67岁,按上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012元计算13年,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历下区法院判决被告术兑兑向原告武华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总计56000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