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翠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为了方便接待旅游团用餐,便购置了一辆大客车。一段时间内,外地客人少,大客车长期闲置,竹翠公司便对外发布包车广告,想借此增加收入。 红叶公司为解决员工通勤问题,遂与竹翠公司达成协议:红叶公司使用竹翠公司的大客车接送单位员工上下班,由竹翠公司提供驾驶员,租期3年,每月费用17000元。 协议签订3个月后,红叶公司方才发现竹翠公司提供的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且竹翠公司不具备车辆营运资格。出于对员工安全着想,红叶公司向竹翠公司提出异议后,并与竹翠公司协商,在支付前期3个月的包车费用后,终止车辆使用协议。对于红叶公司提出的终止请求,竹翠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红叶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再使用竹翠公司的包车服务。竹翠公司认为,红叶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给自己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请求红叶公司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竹翠公司的诉讼请求。 包车客运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运输的车辆还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