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杨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 事发后,杨某先后起诉了海淀区多家单位,但经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并不属于相关单位的管辖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杨某得知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遂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否认系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结合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未能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据此,石景山法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令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