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某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经营餐馆。马某等人在佘某某、李某经营的餐馆就餐,餐费约260元。李某因发现马某等人未结账即离开,于是沿路追赶。看到马某等人后,李某呼喊其买单再走,马某等人却分散走开,其中马某距离李某最近,李某便紧跟着马某,并拨打110报警。随后,佘某某赶到,与李某一起追赶马某,马某在逃跑过程中摔伤。经鉴定,马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支出。马某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佘某某、李某赔偿其因被追摔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 法条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来源:光明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