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华龙地产公司新建的楼盘正式竣工,房屋陆续交付业主,同时组建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当年5月,小程向华龙地产公司购买该楼盘住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小程与华龙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费用等作了约定。 交接后,小程还未来得及装修,其工作地点就发生了变动,将被长期派遣到外地。小程搁置了房屋的装修,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直至2020年,小程为周转资金,决定将该房屋转卖。 很快有买家上门,几经协商,双方签订转卖合同,小程带着买家前去办理物业变更手续。然而,物业公司要求小程补缴欠缴的物业费,小程以从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小程补缴物业费用共计3.5万元。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小程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3.5万元。 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专门规定,一般按照该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等一般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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