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迪(化名)系王家和(化名)与李芳(化名)所育之女,王家和与李芳早年离婚,双方协议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王家和曾承诺王迪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 此后,王家和与张杨(化名)再婚。2008年,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杨为房屋共有权人,占50%的份额。之后,张杨将王迪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为维护自身权益,王迪依据王家和与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家和单方书写的承诺书将张杨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家和与前妻李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迪由王家和抚养,涉案房屋归王家和所有,但王家和与李芳在协议中分割房屋时没有为王迪设立相应权利。尽管王家和曾单方承诺王迪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但该承诺应视作王家和作为王迪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据此,海淀法院认为,王迪目前已是成年人,其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诉求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王迪的诉讼请求。 法条: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