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边先生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系列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日交付了定金,后续支付了施工款。该装饰设计公司本应在2019年7月初开工,但直至7月底也无人到场进行施工。边先生多方找寻后,发现该公司已经“跑路”。 为维护自身权益,边先生将该装饰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该装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并要求该公司返还定金及已付价款。由于该装饰公司处于停业且无人经营状态,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西城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对该装饰公司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认定,判决该装饰公司退还边先生定金及已付价款。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