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是一家火锅店的实际经营人。2014年8月开始,为吸引更多的回头客,张某将从网上购买的罂粟壳加入到火锅底料中去并对外销售,其每制作200斤火锅底料会添加10个左右的罂粟壳,此后,该店每天的营业额都维持在1万元左右。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张某经营的川菜火锅店进行抽查,经检验,该店的火锅底料中均含有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等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食品火锅底料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法条:《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