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秦某利用自制灌装工具非法生产假冒西凤酒、五粮液白酒、飞天茅台酒等“高档酒”,并多次向外出售,涉案金额15万余元。王某在明知秦某出售的是假酒的情况下,分两次从秦某处购买22箱假酒出售,涉案金额16万余元。另外,毛某也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两次从秦某处购买假酒向外销售,涉案金额6万余元。 秦某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生产、销售假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和毛某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销售假冒白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法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