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12月,黄某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情况下,私自与村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旱地0.989公顷(9884.7平方米)建设瓷土中转场,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后,责令黄某停工,但事后继续施工建设。2009年5月,对黄某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黄某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296541元的罚款。并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法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等破坏耕地的法律责任有三个方面:一是限期改正或治理;二是可以并处罚款;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