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7年2月上旬,湖南省株洲市某镇某村党员何某,为竞选村党支部委员,在村“两委”换届前夕,与其母亲姚某(党员)商议后,通过委托他人或本人上门拜访、发微信、向部分党员赠送香烟等方式,搞拉票贿选活动。 该镇纪委根据调查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何某和姚某存在组织、诱使他人投票的行为,分别给予何某、姚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2017年2月6日上午,浙江省天台县某镇某村村委会主任自荐人戴某,在该村微信群“快乐创业某之家”(群内共有123人)中发放60个红包共100元,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拉票。 该镇根据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戴某存在贿选行为,取消其村委会主任自荐人资格。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处罚。(来源 迪庆普法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