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消息:2020年1月3日晚21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载王某从绿地世纪城小区出发,在本市南部城区道路上快速行驶,途经永定快速路、东风快速路,后又返回绿地世纪城小区南门短暂停留。2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再次驾车从该小区南门出发,途经泰州大道,行驶至宝马会娱乐会所门口。其间有多次超速、压线等交通违法行为,最快时速达115公里。21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宝马会停车场过道处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擦。在交警到场处理时,被告人陈某拒不承认是其驾驶机动车,谎称其系停车后饮酒,并伺机逃离现场未果。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车。(来源: 迪庆普法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