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某曾系杭州市某服装厂员工,其因工资结算时间问题与厂方发生矛盾。在厂方对未付工资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王某某仍与卞某某商定,纠集沈某某、段某某等十余人携带砍刀、匕首及铁棒等凶器,到该服装厂强行讨要工资。在赶往服装厂途中,沈某某、卞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提出,要趁人多势众多讨要几千元钱作为补偿,如果厂方不给,就动手打人。因讨要工资未果,王某某、卞某某、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段某建、夏某某、赵某及方某某等十余人推倒工厂大门,冲入厂内,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打该厂员工,造成多人受伤。经鉴定,该厂员工牛某某左前臂完全离断,构成重伤;瞿某某左侧第9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王某某、卞某某、沈某某、段某某、肖某某、段某建、夏某某、赵某、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某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方某某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州检察院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