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郭某某在应某某家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应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郭某某当场掐住应某某脖子,并持刀进行威胁,造成应某某受轻微伤。公诉机关以郭某某犯抢劫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没收一把作案工具西瓜刀。 宣判后,郭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 州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