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某某,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人,是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5月,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在七星关区注册成立。2017年6月,储某某从原股东处通过股份转让获得该公司,并作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登记,租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倾城时尚广场A区2楼30号商铺作为办公地点。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该公司在未经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单、在公交车上打广告、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虚构公司旗下有7个经济实体,承诺以15%至22.5%的年利率作为回报,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900余万元,其中约300万元用于赫章县结构乡覆盆子种植项目,少量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利息,其余款项用途不清、无法返还。 经鉴定,毕节市兴源投资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43万元,扣除非法集资已退还36万元后,余款900多万元尚未归还。 案件审理:2018年6月24日,金融办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7月3日,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区分局以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18年8月8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储某某。2019年2月26日,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储某某提起公诉。2020年3月1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储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迪庆州银保监分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