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2日晚,被告人贾某某酒后与被害人罗某某(系贾某某妻子)家人在罗某某所租住的房屋处发生矛盾。贾某某为报复罗某某及其家人,其在罗某某等人离开房屋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撬开罗某某租住房门后进入房屋内,用火机将卧室床上的被子点燃后即逃离现场。罗某某租住房引发火灾后被邻居发现并电话报警,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即将火扑灭。被害人罗某某租住房屋着火后造成墙面、地面、门、窗户、衣物、床等财物损毁,造成财物损失24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纠纷,为泄私愤,以放火手段报复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迪庆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