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桥,曾任高陵区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三年又六个月。2008年11月,马某桥隐瞒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事实,担任耿北村党支部书记,次年又当选耿北村村委会主任。上任之后马某桥笼络村委会干部,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黄某充当打手,结交镇领导刘某刚、公安派出所代理所长尤某峰作靠山,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长期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欺压干部群众,攫取非法利益。 裁判结果: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刘某刚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被告人尤某峰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劳改释放人员破坏选举、把持基层政权、骗取国家财产的黑恶案件,也是一例黑社会头目与保护伞同案判处的案例。(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