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西安市临潼区某村原村委会主任。200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刑9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王某某伙同他人在临潼北田地区依靠非法采沙卖沙取得原始积累。2012年至2018年案发,王某某两次利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机,采取非法手段操控选举,长期把持村委会主任一职,并成立公司介入临潼渭北开发区工程建设,安排社会闲散人员,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为组织谋利提供非法暴力支持。为扩张势力范围,王某某还纠集笼络多人以采沙卖沙、放贷、承揽工程为主要获利手段,积极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裁判结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7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成立公司为手段,肆意敛财,并且依靠非法手段长期把持、破坏基层政权,获取公共权力,以公谋私的黑恶案件。(州扫黑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