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日报消息:2018年3月,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陈某在吉林省榆树市帮吴某(另案处理)收购12头菜牛,于某自己收购21头菜牛,赵某又帮于某从吉林省扶余县一牛户处收了14头菜牛;任某指使他人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为吴某收购21头菜牛。在未经“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任某伙同贾某、朱某虚开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耳标。于某分别安排司机潘某、倪某,将其中35头菜牛运输至瑞安市湖岭菜牛交易市场,21头菜牛运输至乐清市吴某的牛场。湖岭菜牛交易市场内有32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64万元;吴某牛场内有17头牛检测出“盐酸克伦特罗”,货值约17万元。 瑞安市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条款,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来源:迪庆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