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灌南县人民法院消息:2013年1月5日清晨,薛某在其经营的连云港市某肉制品公司内指使李某等人对100余头生猪注水后宰杀。加工成白条肉后,连同库存白条肉计15000余公斤(货值人民币36万余元)装车,欲外运销往上海时,被灌南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对该批白条猪肉抽样检测,其中含水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白条肉占60%,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 6万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生猪注水屠宰销售,以次充好,产品虽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人民币21万余元,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被告属共同犯罪。考虑到本案中薛某、李某属于犯罪未遂,薛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两人到案经过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灌南法院依法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