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云南法制报消息:毕某、起某因在一起打工而相识。2018年7月13日,起某说自己没生活费了,向毕某借500元,毕某通过微信将500元转给起某。 同年7月17日,起某又以修理摩托车无钱为由,向毕某借款700元,毕某仍通过微信转给了起某。双方约定,起某一个星期内偿还借款。谁料,起某一直不还钱,毕某多次催要,起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最后还把毕某的微信及电话拉黑了。无奈之下,毕某将起某起诉至元谋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双方短信截屏及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存在借款事实,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还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起某偿还毕某借款本金1200元。 以案释法 哪些记录可作为证据?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证据包括证明对方向你借钱,并且你已经将钱借给对方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内容要包括借款金额、利息(如有约定)、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等要素。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