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赵某在大理市合伙经营一家旅游咨询服务部, 2019年6月10日22时30分许,李某按照往常习惯给电动车及电池充电,待次日凌晨0时许李某入睡时,仍有5块电池在继续充电。凌晨6时许,一楼南墙中柱处货架底部的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火灾造成6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直接财产损失达1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失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相关责任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一审宣判后,被害人亲属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赵某量刑过低,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赔偿数额过低,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大理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均适当,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州应急管理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