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夏某颖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纠集被告人宫某众、丁某福、路某等人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多次盘查、打砸过往出租车、私家车,并辱骂、恐吓、殴打司机,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恶势力”。2017年7月至12月,共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10余起。 巴彦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颖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宫某众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丁某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路遥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夏某颖等4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