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有某在李某(另案处理)指挥和安排下,利用其同乡、朋友等关系,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为方便联系建立名为“亮家军”的微信群,纠集被告人王文某、胡生某、李才某、李栋某等人,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间,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活动,在互助县威远镇及周边地区,逞强争胜,插手民间纠纷,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吴有某等十四人以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这是国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该类黑恶势力也是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 (州扫黑办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