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至9月间,蔡某秋等13人,3到5人一伙,租赁高档轿车,开上省内外的高速公路,在超车道慢速行驶寻找目标车辆。趁目标车辆从其右侧超车时,按照事先分工,一人使用弹弓将橄榄核射击目标车辆制造“碰撞”响声,之后驾车追赶目标车辆截停路边。一人趁对方车主不注意,用砂纸刮花其车辆,制造出“碰撞”痕迹,再以撞坏后视镜为由,团团围住受害人强制阻止其报警、报险或用言语恐吓、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现金或微信转账,作案高达56起,受害人57人。 经江门市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秋等13名被告人为成员的团伙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依法判处蔡某秋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来源: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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