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至2013年10月,曾某在先后担任惠州市公安局刑警队二大队大队长、缉毒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强(已判刑)的妻子及其朋友的现金人民币85万元、港币10万元,曾某收受贿赂后多次违规安排二人与张某强会面;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吴某明(已判刑)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故意放松抓捕,致使其长期逍遥法外;收受毒品犯罪嫌疑人何某荣(已判刑)的妻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并向其透露案情。曾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贿款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港币10万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