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雄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黔东南州台江县台盘乡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某雄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吞集体资产,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某雄因犯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