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起,王某全纠集被告人于某庆、梁某刚、周某冬、金某超等8人,先后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大同区、让胡路区、林甸县等地,采用驾车“碰瓷”手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以被害人酒后驾车肇事,不给钱即报警为由,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索要高额钱财,形成恶势力。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该团伙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3起,非法获利17.9万元。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王某全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梁某刚、于某庆等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个月至五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1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州扫黑办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