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威胁、聚众造势、滋扰、“谈判”等方式向惠水县多家酒吧、KTV、水汇等娱乐场所索要保护费、强拿硬要财物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惠水县城酒吧娱乐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由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杨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五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 (州扫黑办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