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全、赵某华利用宗族、姻亲、朋友等关系,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在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一带横行乡里,逐渐形成以赵某全、赵某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赵某全、赵某华带领组织成员大肆实施抢劫、开设赌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草海镇周边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案由威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赵某全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二十一名被告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等刑罚。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二条【妨害公务罪】。(州扫黑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