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8-05 09:04:20

在假释考验期内的左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与黄某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砚山县维摩乡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黄某某、余某某等人还多次持刀伤人。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左某某等人家中查获大量铡刀、砍刀、关公刀、武士刀、藏刀、仿真枪、钢管等工具。

砚山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撤销对左某某的假释裁定,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左某某等被告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刑罚。

法条:该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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