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16年4月,被害人高某过生日时不慎将其租住的由岩某所有的房屋烧坏,花去修缮费270元。岩某向高某提出2万元赔偿,在岩某等人的威胁下高某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二:2017年12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彭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为报复彭某,张某邀约10余人殴打彭某并打砸彭某经营的小卖部。在张某等人的胁迫下,彭某被迫支付张某人民币7200元。 西盟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对岩某、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并处罚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该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