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2-16 11:29:22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因此,我们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应以能满足政府部门正确判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可行为依据,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深度应以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投资概算为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明确移民安置目标、标准;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制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初步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选定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提出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迁建人口、用地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修建性详规),提出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道路等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规模、标准,提出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对象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进行实施组织设计;拟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二、移民安置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提出城市、集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专业项目处理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库底清理实施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提出移民安置区环保、水保工程施工图;复核移民安置实施组织设计;核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分项补偿费用概算;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代工作;必要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修改报告及概算调整报告。    

三、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    

项目核准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进行。在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由地方政府为主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签署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移民和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为主完成,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报审。    

在项目核准之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后续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实物指标复核时,实物指标复核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权属人对实物指标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签署意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配合,项目法人参与;移民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综合设代工作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由设计单位承担;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需进行调整时,调整概算报告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的主体设计单位承担。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征地数量变化超过10%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加如县城、集镇、重要基础设施等重要淹没对象的;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去向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县城、集镇迁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重大专业项目复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等)和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需报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经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报告,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执行。    

对于已核准并完成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相应审批的项目,不需再重新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编审;对于已核准但未完成实施规划设计的项目,应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按审批权限报审;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完成技术审查,但尚未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可仍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的规定报核准;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但尚未技术审查、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新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审;对于未完成或只完成预可阶段规划设计工作,或可研阶段工作尚在初期的水电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及以后阶段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项目的提出及资金来源    

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是方案决策的一个环节,根据以上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作用和深度的分析,故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应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提出。水电工程专业项目(包括集镇、农村集中居民点)的迁(改)建方案一般遵循“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对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高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建设;对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需根据建设征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结合工程复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并由其提出书面文件和投资分摊意见。    

五、对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有关实施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新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移民安置有关实施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增加的投资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关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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