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的基础知识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0 10:00:57

一、什么是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带根本性的组织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地方各级组织和部分基层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坚持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的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还有权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提名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按照上述原则提名候选人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在提名前要对广大党员进行宣传教育,使大家懂得提名的原则、程序和基本要求。二是坚持群众路线,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广大党员推荐人选。三是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 
  四、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  
  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名额应遵循的原则,可参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原则。 

  五、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可以设列席人员。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列席人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确定党代表大会列席人员的范围一般是:  
  (1)不是代表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2)不是代表的同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不是代表的地方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党员主要负责人;  
  (3)不是代表的直属单位和下一级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等。 
   六、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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