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换届纪律确保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风清气正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30 15:37:15

按照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2016年全市57个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建塘镇5个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为严肃此次换届的选纪选风,维护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的相关纪律要求通告如下:

一、贿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村级换届选举贿选行为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法制化进程,是同民主选举的性质和要求相对立的,直接干扰和破坏了选举的自由和公正性。当前存在的农村基层贿选现象,不仅是对农村民主选举制度的亵渎,村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导致村干部素质降低,村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和国家推行的政治意志之间出现了明显的失衡状态。贿选问题不仅严重危害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康发展,而且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更是滋生农村腐败问题的根源所在,必须严肃查处,坚决打击,确保村级换届风清气正。

二、贿选行为的主要情形

贿选,是指在村级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十二种情形之一的,视为贿选: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提货卡、购物卡、支付凭证、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或实物等;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3.以提供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名义,动员外出人员回家为其拉票;

4.为选举人缴纳各种保险、数字电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

5.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6.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7.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社区)“两委”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居)民债务义务,或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方式进行拉票的;

8.以违反规定分发村(社区)“两委”集体资产资金,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9.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10.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11.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微信、QQ聊天或当面拜访等影响选民行使选举权的方式进行拉票的;

12.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选举委员会取消候选人的参选资格;若当选的,当选无效;候选人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对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为自己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提供举报线索,相关部门对举报人及举报的信息将严格保密。举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对恶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破坏选举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市纪委(8222264)  市委组织部(8881911,12380)

特此通告

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委   中共香格里拉市委组织部 

中共香格里拉市委政法委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 

2016年3月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

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市委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全市57个村党总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建塘镇5个社区党总支部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开展换届选举工作,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真实表达选举意愿,确保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公开、公平、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核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三)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选举秩序的;

(四)在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工作人员,以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不正常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抢夺、损毁票箱或者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六)其它干扰、破坏选举的行为。

二、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期间,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选民、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者故意伤害的;

(二)在选举过程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三)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通过电话、书信、传单、网络、张贴字报等方式进行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

(四)在选举现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务,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五)在选举过程中,组织、教唆、煽动、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及越级走访,或者多人集体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及采取堵大门、打横幅、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扰乱有关单位办公秩序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对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中干扰、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从严查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报案电话:110。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香格里拉市公安局       香格里拉市司法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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