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防火知识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30 10:55:31

公共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安全出口数量、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在疏散走道上堆放杂物,严禁将安全出口堵塞、上锁;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建筑物内所配置的轻便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注意防潮。宾馆、饭店的客房内要贴有非常情况下的疏散示意图。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场所,凡有条件的还应配备救生器材。

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的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及线路要经常检查,营业照明用电应当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不使用时应关闭营业用电;所有移动灯具应用橡胶电缆线,悬挂的灯具距离幕布、布景和其他可燃物不应小于50公分,碘钨灯距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米。

公共场所在使用或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首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防范措施并派专人看管。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