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3-24 10:40: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州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有关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管理是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规定的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期。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香格里拉市森林防火戒严期。

第四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目标督查考核内容。市林业局是市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同级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森林防火期的野外火源管理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新造林地、封山区内,严禁下列活动和行为:

(一)在砍柴、割草、放牧等生产生活中携带火源入山。

(二)吸烟和使用火把照明。

(三)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

(四)烧蜂、烧山狩猎和使用火药枪狩猎。

(五)上坟烧香、烧纸、烧水做饭、燃放鞭炮。

(六)烧灰积肥、烧地埂、炼山造地等生产性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林业用地上修公路、采石、采沙、采土、放炮等施工作业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八)其它非生产性用火。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执行野外生产用火申报审批制度,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授权乡(镇)林业工作站批准。经批准进行的生产性用火,必须落实防火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有组织的进行,并由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用火,必须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指派专人监督实施。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驻林区单位、临时性施工单位和从事林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施工作业、林农生产等过程中确需生产性用火的,必须填写《野外用火使用审批表》,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并办理《用火许可证》,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林区内开设旅游景区(景点)的单位,必须对职工、游客进行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警示牌、固定吸烟点,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机具。

第十二条 对五种人(痴呆、弱智、聋、哑、精神病患者)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逐一登记造册,落实监护措施和监护人,实行乡镇干部一对一监护,并告知失火责任追究制度。在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防止被监护人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违反野外火源管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各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森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要路段应增加管护人员;对风景旅游区、临时性施工驻地及重要地段、路口应增设巡护力量,并落实专人严防死守。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的乡(镇)和森林管理部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过往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扣留禁止带入林区的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十六条 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结果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三章 森林防火戒严期的野外火源管理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每年1月1日至6月15日)内,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少数民族地区民俗活动的特殊野外用火,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执行;重大民族民俗活动和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须逐级审报,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奖励与处罚以《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之规定为依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和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