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方面*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服役。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森林火灾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2条之规定,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方面* 违反《云南省森林防火条列》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以下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桔秆、烧慌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四)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五)吸烟、烧纸、烧香的; (六)烧蜂、烧山狩猎的; (七)烧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八)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九)焚烧垃圾的; (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十一)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宣 |